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協議書中的疑難問題解答
我們知道,集體土地使用權這項權利在廣大農村中廣泛使用。因爲農村的土地一般是集體所有。到現在爲止,我國農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知識水平並不高,因此,農民們對於集體土地使用權協議書的內容一知半解,不知道如何正確的把集體的土地上交國家。今天,小編給大家整理了關於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協議書中的疑難問題解答。
一、法律規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爲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二、什麼是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
通常而言,鄉(鎮)村公共設施,是指在鄉(鎮)、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上興建的爲適應公衆物質生活需要的種種設施。主要包括:道路、橋樑、供水、排水、電力、通訊、公共交通、公共廁所、煤氣、沼氣、食堂、倉庫等設施;鄉(鎮)村公益事業,是指在鄉(鎮)村行政區域內爲公衆進行社會活動和文化、教育、衛生、醫療、保健及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設定的事業,主要包括;學校、衛生所、幼兒園、敬老院、體育場、商店、影劇院等。對於農村以私入名義以營利爲目的而設立的事業,如影劇院、放像廳、理髮店、診所等,不能作爲公益事業,而應作爲農村專業戶,對其建設用地應按農村專業戶的建設用地程序審批,並按照有關規定給被佔地單位以適當的補償。
三、如何認定是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
我國實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條,將土地分爲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國土資源部《全國土地分類(試行)》將農用地分爲耕地、林地、園地、牧草地、其他農用地五大類,58小項;建設用地分爲八大類,64小項。由此可見,土地用途既有《土地管理法》規定的三大類,也可細化136小項。
土地用途管制是法律強制性規定,如基本農田“五不準”,即不準佔用基本農田進行植樹造林、發展林果業和搞林糧間作以及超標準建設農田林網;不準以農業結構調整爲名,在基本農田內挖塘養魚、建設用於畜禽養殖的建築物等嚴重破壞耕作層的生產經營活動;不準違法佔用基本農田進行綠色通道和城市綠化隔離帶建設;不準以退耕還林爲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基本農田納入退耕範圍;除法律規定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以外,不準非農建設項目佔用基本農田。
四、違反合同約定土地用途是否可以收回土地?
前述,改變土地批准用途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如果改變土地承包合同、租賃合同等約定用途的,如未經協商,一方將種植水稻耕地改爲改爲種植果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權呢?筆者認爲,應該可以。理由:(1)改變約定用途實際就是改變批准用途,合同約定意味着是基於土地原批准、登記用途進行約定,批准種植業,如果私自變成養殖業,必然涉及土地被破壞,涉及整體土地規劃、功能,用途佈局;(2)改變約定通常是與土地違法密切關聯;(3)改變約定用途是根本違約。
五、收回土地是透過行政手段還是司法民事訴訟方式?
所謂行政手段,是透過有權行政機關,透過行政處罰和行政處理決定方式從用地人手中把集體土地使用權收回。民事訴訟方式是透過向法院對用地人提起訴訟,判令用地人退還集體土地,其中常涉及解除合同。
而條文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這實際是違反法理,不合邏輯的內容,行政手段和民事訴訟兩種途徑收回土地使用權。
(1)如果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透過行政手段收回土地,最常見是行政處罰。土地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對土地違法行爲進行處罰,難道透過農村村集體經濟組織報有關政府批准,顯然於法無據。或許,土地違法村集體可以舉報,但土地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處罰土地違法行爲也可以不經過村舉報,其他途徑獲取違法資訊,也可以執法。
(2)如果是對違反土地使用行爲提起合同訴訟或者侵權訴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直接維權,法理上也不需要人民政府批准。
(3)如果是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則適用行政處理方式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
六、如何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透過政府作出收回土地決定,用具體行政行爲方式收回土地。理論上這樣理解,從實際看,政府對集體土地使用權用行政決定收回做法很少,主要原因法律依據不充足。一般是,透過徵收集體土地改變所有權、使用權。
但有一種普遍情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彙報本村違法用地情況,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由人民政府組織力量查處。這與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還是有一定區別的。
七、補償標準
目前,《土地管理法》對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和集體土地徵收都有補償標準,但法律、法規、規範性法律檔案很難見到對於集體土地收回如何補償。舉例說,原來某土地是企業用地,村集體經濟組織欲用該地辦學校,如何補償原企業主。是採取企業搬遷、置換土地還是貨幣補償,若協商不成,裁決或者法院判決依據、標準,筆者認爲,特別是貨幣補償,涉及企業不繼續生產造成損失,無法估計,等於沒有標準。《物權法》對於這種物權是保護的,也只規定土地、房屋徵收補償標準。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地同權,這就出現新挑戰。
小編整理的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協議書中的疑難問題解答基本上涵蓋了大家對於集體土地使用權協議不懂的地方。瞭解集體土地使用權協議的內容有利於自身權益的保護,當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時,也可以迅速地找到正確的方法去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可以幫助農民,爲其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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