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收回土地使用權有哪些情況是合法的
村委會收回土地使用權有哪些情況是合法的
(一)、村民連續兩年棄耕拋荒的,村委會可以收回承包地。
雖然《農村土地承包法》對村民棄耕拋荒情形下,承包地如何處理未作出明確規定,但在《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條中規定了承包方的三種法定義務,其中第(三)項義務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而《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閒置、荒芫耕地,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對於保護和合理利用耕地是農村土地承包方的法定義務,土地管理法對此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因此農村土地承包者連續兩年棄耕拋荒的,村委會有權收回其承包的土地另行發包。
(二)、承包方舉家遷入設區的市並轉爲非農業戶口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
第二輪土地承包後,村集體中的部分家庭承包戶發生了遷移,有的遷到小城鎮,有的遷到大城市,有的將戶口也遷走轉爲非農業,有的只是人遷走了但戶口沒遷走,還有的是舉家遷,有的只是部分成員遷走,那麼什麼情況可村委會有權收地呢?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爲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冰凍期民的耕地和草地。”也就是說,當符合承包方舉家遷入設區的市並轉爲非農業戶口條件時,村委會有權收回承包地,只要承包經營戶中有人未遷出就不能收地,只要舉家遷入的是未設區的城市的也不能收地,雖然舉家遷入設區的市但戶口沒遷出的也不能收地,因此村委會收地要嚴格執行法律的規定,不能濫用職權,侵害村民的利益。
(三)、當承包戶中發生“絕戶”的情況,村委會可以收地。
我國的農村土地承包政策是以戶爲單位,在本輪承包期內“生不添、死不減”。而當承包經營戶中的成員有的遷出了,有的死亡了,戶中已無成員時,也就是“絕戶” 情況發生時,村委會有權將土地收回。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而當戶中的成員有的遷出有的因死亡戶口被註銷時,該戶中已無成員存在就是“絕戶”,不能再成爲承包主體與村委會保持合同關係,村委會有權將承包地收回另行發包。
(四)、已婚婦女在婚入地居住並再次取得承包地的,婚出地村委會有權收回其已分承包地。
有的婦女在孃家這邊有戶口並分到了土地,但結婚後在婆家那邊又取得了一份承包地,就擁有了兩份承包地,這種情況下村委會就有權收回承包地。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當婦女結婚後在兩地都取得了承包地時,不論是婚出地村委會還是婚入地村委會都有權回承包地,承包方也有權退回一份承包地,但退回哪份承包地承包方具有選擇權。
(五)、承包方自願交回承包地的,村委會有權收回土地。
法律允許承包方在承包期內自願交回承包地,但要履行法定程序和相關手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可以自願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自願交回承包地的,應當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內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承包地。”法律這樣規定,是爲了防止村委會違法強行收地,然後說是村民自願交回的,因此在沒有承包方的書面申請,承包方又否認交回土地的情況下就不能認定是承包方自願交回土地。
在我國,農村的土地都是實行承包制的,農民將國家的土地承包過來,在上面耕種以獲得收入,村委會收回土地使用權要建立在合法的基礎上,也就是說,出現了以上五種情況時村委會收回土地使用權是合法的,但除此以外,如果村委會強行將土地使用權收回,即屬違法,村民可以到法院起訴村委會,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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