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屬於什麼意思?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屬於什麼意思?
土地使用權出租,分爲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出租和劃撥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出租。 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條件:
(1)出租人必須是透過出讓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才能對土地具有處分權,合法地轉移其土地使用權。
(2)土地使用權出租時,出租人具有土地使用權證的同時,要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權證,即土地使用權人和房屋所有權人必須是一致的。
(3)土地使用權出租時,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原土地使用權人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支付出讓金,並依合同規定的期限、條件進行一定的投資開發。
(4)土地使用權出租不得違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二、地使用權出租的特徵是什麼?
用於出租的地塊必須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條件,土地使用權出租必須設定在法律允許的地塊上,如出讓、轉讓土地使用權等有償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符合條件的可以出租,劃撥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擅自出租。
1、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租條件出租的條件是出租人對土地的開發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標準。
2、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出租條件劃撥土地使用權一般不得出租,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可以出租:
(1)土地使用者爲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3)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4)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土地使用權出租應當簽訂租賃合同
土地使用權出租雙方當事人只是就使用土地達成協議。
土地使用者出租土地使用權須依法申請
土地使用者需要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必須持有國有土證以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產權證明等合法證件,向所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隨之出租
出租土地使用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隨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權,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出租。
總之,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需要出租人對該土地使用權擁有合法權益,必須是符合以上幾種條件才能將出租土地使用權,並且需簽訂租賃合同並按合同給付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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