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合同違約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土地出讓合同違約處罰標準是什麼?
(1)繼續履行。指合同義務沒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按照合同約定繼續履行,直至達到合同目的。此種情況多適用於標的物是特定的必須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況,比如委託加工特定的半成品、特種型號或規格的元器件。
(2)採取補救措施。指履行債務的標的物品質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條件,在不需繼續履行而只需採取適當補救措施時,即可達到合同目的或守約方認爲滿意的目的。比如交付的產品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違約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一方或各方違約時,違約方要支付給守約方一定數額的貨幣,以彌補守約方損失同時兼有懲罰違約行爲作用的違約責任方式。承擔違約責任後,是否還要繼續履行或採取補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協商確定。但是,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4)賠償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一方因違約給對方造成實際損害的,按實際損害數額給予賠償的責任承擔方式。當事人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二、土地出讓合同違約怎麼起訴?
土地出讓合同違約起訴流程爲:
1、因土地出讓合同違約提起的訴訟,可以到被告所在的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起訴,如果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管轄法院,也可以到所約定的管轄法院起訴。
2、起訴方需要事先準備起訴狀,起訴狀中應當寫明原被告的身份資訊,如真實姓名、身份證、住址、聯繫方式等,準備能夠證明違約方違約的各種事實證據材料。相關材料蒐集完後,即可到管轄地法院立案。
3、立案後,法院透過調解、庭審、調查等程序,判決違約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當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的,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提出上訴。二審程序流程基本與一審一致。
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違約金等是土地出讓合同違約的處理方法。存在土地出讓合同違約情形,雙方協商無效導致提起訴訟的,要先去土地出讓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提交起訴狀,說明起訴的原因,並提供原告和被告的身份資訊,提交證據,證明違約方存在違約情況,等候法院的立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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