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土地使用權怎麼判?
土地使用權是國家或者是個人使用國家土地的擁有者也是權有人,這些土地是不容許他人來侵犯的,但是在我們身邊,還是常常會發生別人侵犯自己的土地,那麼侵犯土地使用權怎麼判?這就是看實際情況,輕者一般是行政處罰,重者可能就是行政處分或者刑事處罰,那下面就來聽聽本站小編的介紹。
一、侵犯土地使用權怎麼判?
一是行政處罰。非法佔用的土地要責令退還。對已建的建築物及設施,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予以沒收: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予以拆除。除此之外,可以並處罰款。罰款數額爲非法佔用土地的每平方米30元以下。對於農民非法佔地建住宅,則不論是否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都必須予以拆除,但沒有罰款的規定。
二是行政處分。如果非法佔地的主體是政府及部門或者是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除了要予以行政處罰外,對有關責任人還要給予行政處分。
三是刑事處罰。按照《刑法》的規定,如果非法佔用的是耕地並且數量較大,造成被佔耕地大量毀壞的,要追究刑事責任,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那麼什麼情況算是數量較大和大量毀壞呢?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非法佔用基本農田5畝以上或者一般耕地10畝以上就屬於數量較大,大量毀壞則是指在耕地上實施建築等非農業建設,致使耕地的種植條件遭到嚴重毀壞的。根據法律規定如下:
1、《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透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2、《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經營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七條 發包方有下列行爲之一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
(二)違反本法規定收回、調整承包地;
(三)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轉讓或者土地經營權流轉;
(四)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
(五)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爲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
(六)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
(七)剝奪、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爲。
二、受到侵犯時怎麼保護自己土地使用權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侵害土地使用權,應當承擔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主要包括以下:
(1)停止侵害,即土地使用權人在其土地使用權權遭到非法侵害時,有權請求侵害方停止侵權,或者請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人民法院等依法責令侵權人停止正在實施的侵權行爲。
(2)返還原物,即侵權人非法佔有土地使用權人所使用的土地或者其他財產,土地使用權權人有權請求其返還其非法佔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或者請求土地仲裁機構、人民法院依法責令侵權人將非法佔有的土地或其他財產返還土地使用權人,同時,還應該返還土地和其他財產在被非法佔有期間的孳息。
(3)恢復原狀,即在土地使用權受到非法侵害時,土地使用權主體有權請求侵權人或者請求土地仲裁機構、人民法院依法責令侵權人將受到損壞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恢復原來的狀態。
(4)排除妨害,即侵權人非法干涉、阻礙、妨害權利主體行使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或請求土地仲裁機構、人民法院依法責令其排除行使土地使用權的障礙,如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發包方即農民集體組織爲阻止承包經營權人耕作其承包地而設定障礙、停供水電以及阻止通行等,應承擔排除妨害的民事法律責任。
(5)賠償損失,即侵權人侵害土地使用權的行爲給土地使用權人造成財產損失的,土地使用權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或者請求土地仲裁機構、人民法院責令侵權人,以其財產賠償土地使用權人所受到的財產損失。
綜合上面所說的,侵犯他人的土地使用權是嚴重的違法行爲,只要是沒有構成犯罪的,可能就是行政處罰,如果侵犯土地使用權的是政府官員,那麼對於這種就是要接受行政處罰,這完全是知法犯法,因此,不同情況的侵犯,那麼處罰的方式就會不一樣,所以,作爲當事人自己的財產受到侵犯時,一定要學會用法律來保護自己。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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