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仲裁時效是多久?
對於廣大農民來說,宅基地和耕地是重要的物質生產資料,農民拿到土地承包權後,可以將使用權轉讓,給其它農民使用。在這個過程中,容易發生各種糾紛。而處理土地糾紛的方式包括調解、仲裁和訴訟等。那麼土地使用權仲裁時效是多久?下面請看小編給出的這篇文章。
一、土地使用權仲裁時效是多久?
調解仲裁法第十八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該條將所有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中當事人的請求權均作爲債權請求權對待,參照民法通則有關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確定了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對於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以超過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由駁回當事人申請的,當事人可否再向人民法院起訴,實踐中存在模糊認識。有意見認爲,從訴訟的角度看,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兩午的,如是債權請求權.原則上也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而且,調解仲裁法僅規定了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起訴,並未針對駁回申請的情況賦予當事人另訴的權利,因此,此種情況人民法院不應予以受理。我們認爲,此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二、如何處理土地使用權糾紛?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或者提請人民政府調解。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事先或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或不能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因土地出讓合同中屬於出讓方、受讓方協商一致,體現平等主體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的內容而發生糾紛時,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以提起民事訴訟或依合同約定申請仲裁。由於土地出讓合同的訂立、生效、違約責任等借鑑了民事合同的一般原理和制度,因此適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和規定來解決土地出讓合同中的一些糾紛。如:因土地的交付、出讓金的繳納、不可抗力、違約金、賠償損失等發生糾紛,受讓方、出讓方都可以提起民事訴訟或申請仲裁,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依照民事法律規定予以審判或仲裁。
綜上所述,農民之間因爲土地使用權引發爭議,應該選擇合法手段解決,其中仲裁是一個不錯的辦法。按照規定,土地使用權仲裁的時效是兩年,也就是說當土地使用權糾紛發生之日起兩年內,農民都可以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仲裁。如果仲裁無法解決的話,就只好走訴訟程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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