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期限規定時間是多久?
在我國,土地是歸屬國家所有的,但是即使是國有土地,居民也是有機會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同時可以進行土地使用權租賃。但是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年限也並不是永久的,國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權最長租賃期限不能夠超過法律規定的同類用途土地出讓的最高年限。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期限規定時間是多久?
國有土地長期租賃的具體租賃期限由租賃合同約定,最長租賃期限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同類用途土地出讓最高年限。
現階段,我國存在着大量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現實。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其仍然是國家嚴格限制的行爲。在審判實踐中,擅自出租集體土地使用權行爲也多被法院認定爲無效行爲。因此,對於簽訂集體土地租賃合同取得企業經營用地,需要謹慎對待並儘量避免相應法律風險。
而國家《土地管理法》對於租賃使用集體建設用地是有着相當嚴格的限制規定的,具體體現在以下規定:
第八十二條 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透過出讓、轉讓使用權或者出租等方式用於非農業建設,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透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由上可知,任何單位或個人進行建設,如果不符合規定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主體資格,則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在現實中,普遍存在着土地承租者直接與集體土地所屬的村委會簽署土地租用協議的操作方式,這一做法並不妥當,擅自出租集體土地的行爲會被法院認定爲無效行爲。雙方當事人所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等也均因違反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成爲無效合同。
二、關於土地租賃最高期限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第二十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爲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爲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爲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該期限適用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屬於對特殊主體的特別規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所以除特別主體意外,其他一般主體訂立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不得超過20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無論是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還是別的一些土地使用權的時間,都是有時間限制的。即使是住宅用地,最高的土地使用年限也是七十年。這就是經常說的房屋產權七十年,其實房屋永遠都是歸所有人所有,但是,房屋之下的土地是有使用年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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