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使用70年後到期可以辦理續期嗎?
一、農村土地使用70年後到期可以辦理續期嗎?
農村土地使用70年後到期之後是可以辦理續期的;
農村土地使用權年限依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爲準。農村的土地目前實行的是三權分置的策略,將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以及經營權三者分離,其中耕地爲三十年,草地和林地分別爲三十年至五十年和三十年至七十年,屆滿後依法相應延長。
二、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法律後果作了哪些規定?
(一)、續期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後的續期
(1)續期申請的提出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提出續期申請,這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第1款前段對土地使用權續期規定的前提條件。
(2)續期申請的審批
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後,土地管理部門應在合理期限內,儘快作出答覆,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外,均應予以批准。
(3)續期的性質
土地使用權的續期與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同其性質,也就是說土地使用權的續期也是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其唯一不同之處在於,對於土地使用權的續期申請,出讓人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外,應予以批准,但對於土地使用權出讓申請,出讓人並無此等義務。
(二)、收回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後的收回《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第2款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未按法定期限申請續期,以及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未批准其續期申請,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1)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國家是國有土地的所有者,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爲相對獨立的財產權,它只是以透過出讓的方式,在一定年期內由國家讓渡於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在支付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取得在該年期內使用土地的權利,即取得了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當出讓年期屆滿,土地使用者就不在擁有該土地使用權。因此,國家收回其土地使用權應當是無償的,不應附加任何條件。
(2)國家在無償收回起土地使用權的同時,無償取得該土地上的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
綜合上面所說的,農村土地使用是有年限的,一般到了期限之後就可以申請延長並辦理續期的手續,但前提還需要支付相應的土地出讓金,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可以再對土地進行使用,所以,在辦理的時候就可以多諮詢一下,這樣才能確保到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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