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賃合同的違約金解釋怎麼算
一、土地租賃合同的違約金解釋怎麼算
1、如果租賃合同中對違約金有約定,租房違約金的數額是由當事人雙方透過事先約定而確定的、則按約定的違約金比例支付。
2、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過低可以請求變更,約定的違約金超過實際損失30%的可認爲約定過高,可要求降低。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土地租賃合同解除的情形
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解除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1)協議解除,即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或雙方由於不可抗力或其他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發生,經雙方當事人共同協議,在不違背法律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協議解除原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
(2)當事人一方嚴重違約,使合同履行成爲不可能,或在合同生效後,雙方當事人中的一方無故擅自違約,使得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成爲不必要,並已經給無過錯方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且這種損失已無法彌補的,無過錯方有權解除。
(3)情事變更解除,即在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成立後,不是由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了情事變更,致使合同的基礎喪失或動搖,如果繼續維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則顯失公平,依照情事變更原則,受損害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解除合同。情事變更原則是解除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的一個法定原因。
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的解除使基於原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消滅。這種消滅,只能是將合同解除時止之後的債權債務關係消滅,解除之前的債權債務關係仍然有效。
違約金的具體金額在法律上是沒有跟明確的規定的,一般都是由雙方自行約定,有發生違約的時候,按照約定來進行違約金,有造成損失的,需要給對方的損失進行賠償,但違約金也不能過高或者過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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