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承租人在拆遷時能否獲得拆遷補償
基本案件事實:
B企業是位於北京市的一家企業,自2000年開始租賃了北京市A公司的土地,並在土地上自行出資建造了房屋,用於經營。
2010年,A公司的土地房屋均被徵收;2015年,徵收決定生效後,包括A公司在內的徵收範圍內的房屋和配套設施的補償費、人員安置費、搬遷補助費、停產停業補償費等全部支付給了A公司。
B公司多次要求A公司將自己應得利益返還,但該A公司對此均不予認可。
後B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A公司返還不當得利的賠償款。
法院依據房屋的建設投入情況、雙方的過錯、房屋使用情況及合同履行期限等情況,認定A公司獲得的賠償款有一部分是不當得利,該部分賠償應當屬於B公司所有,故經過法院一審、二審法院依法審理,法院依法支援了原告B公司合理合法的損失(包括附屬物重置成新價、房屋重置成新價、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款、搬家補助費及拆除費等)
雖然B公司是土地承租人,但房屋卻由其投資建造,在房屋拆遷款項的分配上理應占據有利地位。
房屋拆遷補償的對象爲房屋所有權人,但承租人作爲實際佔有使用房屋的主體,拆遷將對承租人的生產生活帶來重大影響,房屋拆遷補償款中有針對搬遷、停產停業、裝飾裝修等專項細化補償。
在房屋所有權人與承租人就該部分款項未進行明確約定,雙方就此產生糾紛時,如何確認款項的歸屬,理論及實踐中均存在很大爭議。
此時應根據各款項補償對象及行爲的不同,分別予以確定。
例如針對房屋裝飾裝修補償款而言,如果被拆遷房屋的裝飾裝修是承租人取得出租人同意情況下進行的,在租賃合同中雙方當事人未對裝飾裝修遇拆遷時的歸屬予以明確約定時,原則上應歸承租人所有。
再比如就房屋搬遷費來講,因承租人實際佔有使用房屋,需要進行搬遷的亦是承租人,故而此項補償原則上亦屬於承租人。
如承租的房屋用於經營,承租人依法辦理了營業執照,繳納了相應的稅款,因該承租房屋拆遷產生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也應當歸屬承租人所有。
在拆遷案件中,承租人如果知道拆遷事宜之後,建議最好與出租人一起與拆遷方溝通協調,並對雙方各自應當獲得的賠償款予以簽字確認,避免因出租人獨自簽訂後,雙方又發生糾紛,或者出租人獲得的補償款較少與承租人實際應當獲得的賠償相差很遠,造成很多的訴累。
如果承租人不知道拆遷事情,在出租人單獨獲得全部賠償款後,此時承租人需要透過民事訴訟來爭取自己的利益,起訴的法律依據是租賃合同還是不當得利,此處需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予以確定,適用不同的法律關係爭取的最後賠償金額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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