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在拆遷中可以獲得哪些補償
一、承租人在拆遷中可以獲得哪些補償
(一)解除租賃協議
房屋拆遷時,如果承租人與房屋產權人達成協議,解除租賃合同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不再給與承租人補償。
(二)未解除租賃協議
1、產權置換 重新訂立租賃合同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係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2、 承租人獲得費用
[1]搬遷補助費:按照建築面積或合作規定進行計算
拆遷非住宅房屋的,搬遷補助費包括:
(1)設備搬遷,安裝費用;
(2)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照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
[2]停產停業損失
按照建築面積每平方米500元至15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停產停業綜合補助費用。
(三)救濟手段
如果對拆遷方案不滿意,建議千萬不要簽訂拆遷安置協議,可以依法向房管局提出裁決申請。
二、相關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承租人有權就相關損失獲得拆遷補償,拆遷單位與出租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時,也往往將承租人的補償款列入其中。如果租賃關係存續,承租人就有權獲得該補償款;但是,如果出租人在與拆遷單位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前,已與承租人終止合同並收回商鋪的,承租人的相關利益就排除在外了。所以雙方均應慎重處理合同解除事宜,以防引發新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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