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遺失物善意取得成立條件是什麼?
一、拾得遺失物善意取得成立條件是什麼?
如果受讓人是善意的,也就是受讓人在接受轉讓過程中並不知道此物是無權處分的遺失物,那麼很顯然受讓人符合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受讓人善意不知情的條件。再看《民法典》107條規定中“受讓人透過拍賣或向有經營資格者購買所得遺失物”的條件,很顯然受讓人也符合善意取得制度中支付合理價款的條件,加上此條款規定的暗含前提條件:遺失物的處分人沒有處分權和遺失物已經轉移受讓人佔有,完全符合《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的善意取得制度的規定,因此受讓人取得遺失物的所有權。
我國《民法典》107條的規定應當理解爲對遺失物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規定而不是例外規定,只要受讓人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構成要件就能取得遺失物的所有權。其限制性體現在如果原權利人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兩年內向受讓人主張返還原物,並且支付了善意受讓人購買該物時所付的費用,則該遺失物的所有權就要回復到原權利人。
二、拾得遺失物的法律效果是什麼?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佈招領公告。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之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綜上所述,人們在日常生活中拾得遺失物,應該及時上交給公安機關或者失主,不得擅自佔用,否則就構成不當得利,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而拾得遺失物也可以符合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必須要符合條件,主要就是受讓人善意的認爲遺失物是無人處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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