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池專利申請
孩子在游泳池發生溺亡游泳池方面該不該賠
在游泳池發生溺亡事故時,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如果游泳池提供服務存在缺陷,對溺水死亡存在過錯的,應對損害的發生承擔責任;如果溺亡人一方本身也存在過錯的,亦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處理此類案件,主要涉及以下3個問題:
一、游泳池一方在主觀上是否存有過錯及其責任承擔問題。
公共遊泳場館系人身危險多發區,國家有關管理機關頒佈有相關的強制性經營、管理規章,對救生人員實施特殊許可證制度。
如果其在提供服務中存有疏忽管理的過錯:比如,在游泳池的深、淺水區之間應當有標識及警告標誌,特別是當游泳者進入深水區時,應當對游泳者游泳技能進行查驗審覈,以保障游泳者的安全;配備的救生員應當取得游泳救護人員上崗證等。如果在發生溺水時未能及時發現,未盡到救生員的注意義務。可以認定游泳池一方提供的消費服務中有瑕疵,應對溺水死亡事故承擔主要責任。
二、死者及其隨行人員是否有過錯的問題。
我國民法通則第131條規定:“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如果死者,年事已高或身體有病,或在其未擁有經過專業化測試取得的深水游泳合格證的情況下,到具有高度危險的游泳池游泳,本應格外謹慎小心,這是其本身的注意義務。如果其違反游泳池管理規定,擅自決定進入深水區游泳,以致溺水死亡。如果其同行的隨行人員沒有盡到照顧義務,死者本人有責任,其隨行人員也存在着疏於有效的幫助和監管的過錯,因此,對損害結果,死者及其隨行人員也應自行承擔一定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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