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遺失物的原始取得惡意加工需要承擔責任嗎?
一、拾得遺失物的原始取得惡意加工需要承擔責任嗎?
惡意加工是需要承擔法律的責任。當事人的行爲涉嫌侵權,應承擔相關的賠償責任,同時原物的增值部分應歸原所有權人享有。
遺失物是他人不慎丟失的動產。所以,遺失物並不是無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拋棄的或因爲他人的侵害而丟失的物,而是因所有人和合法佔有人不慎丟失的動產。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百一十四條,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同樣,拾得漂流物或失散的飼養動物,也應歸還失主。
二、原始取得的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又叫即時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人在不法將財產(包括其佔有的他人動產或者錯誤登記在其名下的他人不動產)讓與第三人或者爲第三人設定他物權時,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動產或者不動產的物權時系出於善意且符合其他條件,即取得該動產或者不動產的所有權或者他物權的制度。
善意取得具有強化佔有公信力、保護交易安全的功能。在傳統民法上,善意取得制度僅適用於動產所有權的善意取得,而我國《民法典》所規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已突破了傳統的做法,將不動產以及他物權也納入了善意取得的適用範圍。
三、原始取得的添附
添附是不同所有人的財產結合在一起形成一個新的財產,或者對他人財產進行加工形成一個新的財產的事實。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三種方式。添附物的所有權歸屬,有約定從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按法律規定。
⑴附合,是不同所有人的物密切結合,構成不可分割的一物。附合後,雖然二者在外形上能加以辨認或區分,但不經毀損不能分離或者分離費用過高。其所有權確定規則爲:動產附合於不動產的,如建材附合於房屋,不動產所有權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權,動產所有權因此而消滅。動產與動產附合,如果附合的動產中有可以被視爲主物的,如油漆附合於家具,則由該主物的所有權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權,另一動產的所有權因此而消滅,否則就由原動產所有權人按附合時各自動產的價值按份共有附合物。
⑵混合是不同所有人的動產相互混雜,難以辨別或分離。混合準用動產附合的規則。
⑶加工,是在他人所有的動產上進行加工過勞作,並生成新物的事實。加工物的所有權原則上歸原材料的所有人,如果加工後增加的價值明顯超過了原材料的價值,則歸加工人,但加工人惡意的除外。
綜合上面所說的,拾得遺失物也是屬於原始取得的一種,但對於這種行爲在拾得之後就需要立即的歸還丟失者,而不是自己使用進行惡意的加工,對於這種行爲就算是侵犯了他人的權益,如果找不到遺失者都需要立即的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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