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醫療事故醫生怎麼承擔
一、一般醫療事故醫生怎麼承擔
《民法典》規定,醫學事故發生後,如果醫務人員過錯造成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責任,醫生或者護士有重大過錯的,醫療機構可以醫生或者護士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醫療損害責任歸責原則和責任承擔主體】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醫務人員說明義務和患者知情同意權】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醫療事故糾紛過錯推定原則有哪些?
(一)醫療事故損害賠償中過錯推定原則的適用
過錯推定是指倘若受害人能證明其所受損害系由行爲人所爲,然行爲人卻無法證明自己對損害不存在過錯,則在法律上當推定其有過錯,且因此承擔相關侵權責任。“過錯推定責任乃是一種介於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的中間責任形式,因其將過錯的舉證責任轉移給了侵害人,從而減輕了受害人的舉證責任,故與一般的過錯責任相比,更有利於保護受害人的利益”。在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過錯推定的歸責原則具有合理的,即倘若醫療機構不能提出合理的抗辯理由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則被推定爲有過錯,這一規則原則的確定與舉證責任倒置是相適應的。
1、現行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認爲,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中對侵權責任的認定應當適用過錯推定。醫療事故損害賠償中的過錯推定,即醫療行爲致使病患的人身權或財產權受到侵害,故推定醫療機構對此存在過錯,病患無須對醫療機構負有過錯擔負舉證責任,但應允許醫療機構透過舉證證明其不存在醫療過錯,以獲得免責。
2、過錯推定原則下醫方過失是其承擔責任的主要因素
在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醫務人員承擔賠償責任的關鍵性因素是其所存在的過失,即如果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能證明其醫療行爲與損害事實是沒有因果關係的,就可以獲得免責。因此,對醫方的“過失”要做深刻地理解。
在民事責任領域,目前我國民法學界主流觀點認爲,過失是承擔責任的核心問題。而所謂過失是行爲人對於某種損害結果的發生,本當預見且能夠預見,然而卻沒有預見,從而導致損害結果發生。
(二)獨立於過錯推定原則之外的醫療機構免責抗辯情形
必須承認,醫療活動是存在種種風險的,同時,人類的醫學進步正是建立在對風險的不斷探索和研究之上的。因此,法律應當給醫療機構相應的免責抗辯權,以實現醫學事業和人類的共同進步。
醫療事故糾紛過錯推定原則有如果在醫療事故當中醫療機構沒有充分的理由來判斷自身在醫療過錯中沒有過錯,則會被判定爲需要承擔本次醫療事故的相關過錯。同時如果沒有保證患者的知情權,也需要承擔相應的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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