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責任醫生是否承擔?
一、醫療事故責任醫生是否承擔?
如果是受害者起訴時,醫生不承擔責任,醫生的診療行爲屬於職務行爲,由單位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對外的責任由醫院承擔,醫院可以對責任人適當處罰。包括行政和經濟責任。
1.民事賠償責任:賠償患者及家屬經濟損失。每項賠償的項目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有着明確的規定,並可以對號入座。具體數額的規定,患方可以透過向衛生行政部門進行溝通調解確定,每項賠償項目在確定之後一次性支付,賠償結束之後不允許反悔。
2.行政責任:對於醫療機構,要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院醫療事故的等級和情況,給予警告;如果情節嚴重的,則要求限令整改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於造成醫療事故的人員,衛生行政部門可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直接吊銷執業證書。
3. 刑事責任:有責任的醫療機構人員參照《刑法》第335條關於醫療事故罪的相關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醫療事故的責任劃分
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爲責任程度分爲:
1、完全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爲造成。(賠償全部損失的100%)
2、主要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爲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60-90%)
3、次要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爲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20-40%)
4、輕微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爲起輕微作用。(賠償全部損失不超過10%)
實踐中還存在對等責任:即醫、患雙方各負擔50%。
責任程度的不同,對於賠償數額的影響較大,顯不了過錯程序與承擔責任一致的原則,比原《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確定的只要鑑定爲事故不考慮責任程度一律承擔100%賠償的內容較爲公正、合情合理。
醫療事故的糾紛的責任劃分可以分爲輕微責任,次要責任,主要責任還有完全責任等多種責任,按照責任的劃分進行相關的賠償,醫療事故中醫生是否需要承擔責任還有賠償要根據實際的情況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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