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不承擔醫療事故責任情況有哪些
1、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
在判斷是否履行說明告知義務,以及該義務的履行是否合理適當時,還要考慮醫療行業的特殊性,結合個案進行分析。第二類是患者一方主觀上具有過錯,該過錯又可分爲故意和過失。故意的情形一般比較少見,患者就醫就是爲了治療疾病、康復身體,而非追求身體損害的結果
2、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一是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對患者的緊急救治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職責之一。執業醫師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急危患者,醫師應當採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現行的醫療法規規章對於“緊急情況”的界定爲患者因疾病發作、突然外傷受害及異物侵人體內,身體處於危險狀態或非常痛苦的狀態,在臨牀上表現爲急性外傷、腦挫傷、意識消失、大出血、心絞痛、急性嚴重中毒、呼吸困難、各種原因所致的休克等。一般來講,上述情況中的緊急性可以概括爲時間上的緊急性,它是指醫師的診療時間非常短暫,在技術上不可能作出十分全面的考慮及安排;事項上的緊急性,它是指採取何種治療措施直接關係到患者的生死存亡需要醫師作出緊急性的決斷。
3、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的
醫療行爲具有高技術性、高風險性、複雜性以及不可控因素,還有很多未知領域需要探索,醫療結果有時具有不確定性和不可預見性。現代醫學技術水平的發展具有侷限性,目前還不能達到百分之百的治癒率。據統計,即使在發達國家,臨牀醫療確診率也僅有70%左右。醫學作爲發展中的科學,人們至今還在實踐中不斷探索並尋找解除疾病的辦法。
只要醫務人員已經盡到義務責任的情況下,並且並沒有好轉或者是惡化,那麼跟醫務人員是沒有任何關係的,所以醫務人員也是不需要承擔任何的法律責任。如果由於醫務人員的責任,患者惡化的需要醫務人員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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