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期滿被辭退有補償嗎?
一、醫療期滿被辭退有補償嗎?
1、醫療期滿被辭退不一定有補償,具體是否可以得到補償,與職員在醫療期滿後是否向單位提出了請假請求、請假理由是否合理等有關。
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關係中,無論是從事原工作事宜,還是從事用人單位新的工作安排,其前提均爲勞動者有一個到崗上班的身體條件,如勞動者不具備該條件卻要強行到崗上班,與《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目的不符,也不利於勞動者的身心健康。
故此若是醫療期到期後職員又向公司提交了病假單,要求繼續休病假,且經過覈實發現職員不具備從事原工作或新安排的工作的基本條件,在此情況之下,公司解除雙方勞動合同關係,則需要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2、所謂醫療期是指,勞動者受傷後依法享有的,停止工作、接受醫院治療的時間週期。
二、職員處於醫療期內可以被辭退嗎?
職員處於醫療期內不可以被辭退,若是被辭退可以獲得經濟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若是職員處於醫療期內,那麼無疑單位不得將其辭退,否則就需要向被辭退的職員支付經濟賠償金。對於醫療期屆滿但是職員依舊處於生病狀態、無法到醫院上班,職員請病假被拒絕且被單位辭退的,此時單位需要支付的是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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