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財產保全和訴中財產保全的區別有哪些呢?
爲了保障自己財產請求得到實現,當事人會申請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包括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
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的區別:
1、提起的主體不同。
訴訟財產保全,一般由當事人提出申請,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訴前財產保全則只能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法院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依職權主動採取該措施。
2、保全的前提條件不同。
訴訟財產保全的前提是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爲或其他原因,有可能是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情形;
而訴前財產保全的前提是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3、是否必須提供擔保不同。
訴訟財產保全,申請人不是必須提供擔保,只有在人民法院責令提供的時候,提供擔保才成爲必備條件;
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
4、裁定時間不同。
對訴訟財產保全,人民法院在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做出裁定,對於情況不緊急的,訴訟財產保全以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爲解除保全的法定原因,即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而訴前財產保全則以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15日內不起訴作爲解除保全的法定原因。
可以適當延長做出裁定的時間;
而對於訴前財產保全,人民法院必須在接受申請後48小時內做出裁定,不能擅自延長時間。
5、保全措施解除原因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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