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和訴中保全的區別有哪些
一、訴前和訴中保全的區別有哪些?
一是兩者申請的主體不同。訴前保全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法院不得依職權採取保全措施;訴訟保全由案件當事人提出申請,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二是申請財產保全的時間不同。訴前保全是在起訴前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且申請人必須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否則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訴訟保全應當在案件受理後、判決生效前提向案件受理法院提出。
三是提起的原因不同。訴前保全發生的原因,是因情況緊急,利害關係人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訴訟保全,則是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爲或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情況。
四是對申請人是否提供擔保的要求不同。訴前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訴訟保全,人民法院責令提供擔保的,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沒有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或者人滿法院依職權採取保全措施的,申請人可以不提供擔保。
五是作出裁定的時間不同。訴前保全,人民法院必須在接受申請後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訴訟保全,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對情況不緊急的,則可以適當決定作出裁定的時間。
二、財產保全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 適用條件和程序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爲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爲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爲;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一百零一條 訴前財產保全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條 保全範圍
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第一百零三條 保全方式
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
事實上,如果在起訴之前就向人民法院申請了財產保全,並且法院也採取了保全措施,對於申請人來講,就必須在30天之內向法院起訴或者是提起仲裁,否則法院會解除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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