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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公訴案件該怎麼確定管轄法院

第一審公訴案件該怎麼確定管轄法院

刑事案件中不僅區分了公訴案件與自訴案件,同時還要審理階段的區分,一般對於第一審刑事案件都是可以採用簡易程序的,但要是到了二審程序中就不行了。同時無論是幾審案件其實都是要先確定具體的管轄法院,那第一審公訴案件該怎麼確定管轄法院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1、危害國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國人、無國籍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三)進階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四)人民檢察院認爲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後,認爲不需要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可以依法審理,不再交基層人民法院審理。

(五)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併案審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屬於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全案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

(六)單位犯罪的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單位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更爲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七)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範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

前款規定的案件由被告人被抓獲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八)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中國船舶內的犯罪,由犯罪發生後該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國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中國航空器內的犯罪,由犯罪發生後該航空器在中國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十)在國際列車上的犯罪,按照我國與相關國家簽訂的有關管轄協定確定管轄。沒有協定的,由犯罪發生後該列車最初停靠的中國車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十一)中國公民在駐外的中國使領館內的犯罪,由該公民主管單位所在地或者原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十二)中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犯罪,由該公民離境前的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地或者原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十三)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應受處罰的,由該外國人入境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十四)發現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犯罪沒有受到審判的,由原審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罪犯服刑地人民法院管轄更爲適宜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按照所犯罪行的輕重,由服刑地相應的人民法院管轄。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脫逃期間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獲並發現的,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是被緝捕押解回監獄後發現的,按照所犯罪行的輕重,由罪犯服刑地相應的人民法院管轄。

(十五)上級人民法院認爲有必要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應當向下級人民法院下達改變管轄決定書,並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被告人的羈押場所和當事人。

(十六)基層人民法院對於認爲案情重大、複雜或者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刑事案件,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應當經合議庭報請審判委員會決定後,在案件審理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到移送申請十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移送的,應當向該基層人民法院下達不同意移送決定書,由該基層人民法院依法審判;同意移送的,向該基層人民法院下達同意移送決定書,並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基層人民法院接到中級人民法院同意移送決定書後,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和當事人,並將起訴材料退回同級人民檢察院。

(十七)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尚未開庭審判的,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當在審限內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最初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報請爭議各方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十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長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轄權的,可以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管轄;上一級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與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同級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轄。

(十九)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將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應當將指定管轄決定書分別送達被指定管轄的人民法院及其他有關的人民法院。

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級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轄決定書後,不再行使管轄權。對於公訴案件,應當書面通知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並將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時書面通知當事人。

(二十)現役軍人(含軍內在編職工)和非軍人共同犯罪的,分別由軍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專門法院管轄;涉及國家軍事機密的,全案由軍事法院管轄。

(二十一)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軍事法院以外的其他專門法院管轄:

1、非軍人、隨軍家屬在部隊營區內犯罪的;

2、軍人在辦理退役手續後犯罪的;

3、現役軍人入伍前犯罪的(需與服役期內犯罪一併審判的除外);

4、退役軍人在服役期內犯罪的(犯軍人違反職責罪的除外)。

(二十二)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爲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單位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單位被告人所在地或者註冊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更爲適宜的,可以由單位被告人所在地或者註冊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犯罪地是指犯罪行爲發生地。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的財產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爲發生地和犯罪分子實際取得財產的犯罪結果發生地。

(二十三)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應當在收到起訴書(應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訴書五份)後,由立案庭審查以下內容:

1、案件是否屬於本院管轄;

2、起訴書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犯罪事實、危害後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情節等是否明確;

3、起訴書中是否載明被告人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種類、羈押地點、是否在案以及有無扣押、凍結在案的被告人的財物及存放地點;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訊處;危護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應當單獨移送被害人名單;

4、是否附有起訴前收集的證據的目錄;

5、是否有附有能夠證明指控犯罪行爲性質、情節等內容的主要證據複印件或者照片;

6、是否附有起訴前提供了證言的證人名單;

7、證人名單應當分別列明出庭作證和擬不出庭作證的證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和通訊處;

8、已委託辯護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辯護人、代理人的姓名、性別、通訊處明確的名單;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是否附有相關證據材料;

9、偵查、起訴程序的各種法律手續和訴訟文書複印件是否完備;

10、有無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至(六)項規定的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前款第5項中所說的主要證據包括:

(1)起訴書涉及的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證據種類中的主要證據;

(2)同種類多個證據中被確定爲主要證據的;如果某一種類證據中只有一個證據,該證據即爲主要證據;

(3)作爲法定量刑情節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防衛過當等證據。

(二十四)案件經審查後,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1、對於不屬於本院管轄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應當決定退回人民檢察院;

2、對於不符合上述第(二十三)條第2-9項規定之一,需要補送材料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三日內補送;

3、對於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宣告被告人無罪,人民檢察院依據新的事實、證據材料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4、對在判決宣判前,人民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訴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證據,人民檢察院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對於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條至(六)項規定的情形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或者決定不予受理;

6、對於被告人真實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二十五)人民法院對於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決定是否受理,應當在七日內審查完畢。

對於人民檢察院建議按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決定是否受理,應當在三日內審查完畢。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的期限,計入人民法院的審理期限。

不過要是比較重大或者涉及到的金額比較多的案件,則往往就是由中級人民法院進行管轄了。實踐中,確定刑事案件的管轄法院其實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其中就會涉及到級別管轄、地域管轄以及指定管轄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