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案件第一審案件主要由管轄的是哪個法院?
一、民事訴訟管轄
民事訴訟中的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和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它是在法院內部具體確定特定的民事案件由那個法院行使民事審判權的一項制度。
二、民事訴訟案件第一審案件主要由管轄的是哪個法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說明第一審民事案件一般都是由基層法院管轄的,只是在本法另有規定時除外。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件級別管轄幾個問題的批覆》確定了管轄恆定的原則,具體內容如下:
(一)在當事人雙方或一方全部沒有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下,發生糾紛提起訴訟,如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明確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應以合同總金額加上其他請求金額作爲訴訟標的金額,並據以確定級別管轄;如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其具體的訴訟請求金額來確定訴訟標的金額,並據以確定級別管轄。
(二)當事人在訴訟中增加訴訟請求從而加大訴訟標的金額,致使訴訟標的金額超過受訴法院級別管轄權限的,一般不再變動。但是當事人故意規避有關級別管轄等規定的除外。
按照級別管轄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上級人民法院交由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該下級人民法院不得再交其下級人民法院審理。
從文中的介紹可以看出,民事訴訟案件第一審案件主要由管轄的是基層人民法院。對於法院管轄的確定,也就是確定當事人訴訟的案件由哪個法院受理的問題。因此,在劃定範圍之後,當事人只需要依據法律的規定確定管轄,然後將具體的訴訟請求上訴給法院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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