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勞動罪與非法拘禁罪的區別有幾種
一、強迫勞動罪與非法拘禁罪的區別有幾種
兩罪都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非法拘禁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對他人人身自由的剝奪,強迫勞動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對他人人身自由的限制,因此,兩罪在構成要件和行爲方式方面具有相似性。兩罪的區別主要有:
(1)犯罪主體不同。強迫勞動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是用人單位中從事組織、管理等工作的直接責任人員;而非法拘禁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不限於從事一定職業或者工作。
(2)犯罪主觀方面不同。強迫勞動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並且通常具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以榨取額外利潤的目的,其限制人身自由只是榨取額外利潤的手段;而非法拘禁罪的主觀方面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在主觀上就是追求或者放任他人的人身自由被剝奪。因此,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在強迫勞動罪裏只是一種犯罪手段,而在非法拘禁罪中,限制人身自由本身就是犯罪目的。
(3)犯罪對象不同。強迫勞動罪的對象是職工,也即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的人;而非法拘禁罪的對象可以是任何自然人。
(4)被害人人身自由受到侵害的程度不同。強迫勞動罪中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只是受到限制;而非法拘禁罪中,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是受到非法剝奪,受到限制的程度更嚴重。
在司法實踐中,也存在着用人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採取剝奪人身自由的方式來強迫被害人進行勞動,這種剝奪的行爲方式當然也構成了對被害人人身自由的限制,所以,以該方式實施的強迫勞動行爲當然也構成強迫勞動罪。但是由於行爲人同時實施了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爲,所以該行爲又符合了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構成,構成非法拘禁罪。於是強迫勞動罪與非法拘禁罪就產生了競合,屬於想象競合犯,應當對行爲人按照想象競合犯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來處理,何爲重罪則要根據具體的犯罪情況和情節來認定。
二、強迫勞動罪“情節嚴重”的認定
刑法修正案(八)降低了強迫勞動的入罪門檻,只要實施了以暴力、威脅或限制人身自由方式強迫他人勞動的,或是明知他人在實施前述行爲而爲其招募、運送人員或以其他方式進行協助的即構罪,但將該行爲作爲可接受刑罰處罰的行爲來評判,需區分行政違法性與刑事違法性的界限。在“兩高”尚未出臺相應的司法解釋對該罪的立案標準以及何爲“情節嚴重”作出規定前,筆者 認爲需結合其行爲性質及造成的後果以及相關犯罪的認定標準來把握。
關於第一款。對於具有以下情形的,應予立案追訴:長時間無償強迫他人勞動的;長時間強迫他人進行重體力勞動或者以非人道手段對待被強迫勞動者的;以暴力、威脅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達3人次以上的,或持續達3天以上的;使用暴力手段致3人以上輕微傷或致1至2人輕傷的;強迫他人勞動,以致發生重大責任事故或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等等。
所謂情節嚴重,是指以暴力、威脅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情節惡劣的;以暴力、威脅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累計達10人次以上的,或持續達7天以上的;使用暴力手段致5人以上輕微傷或致3人以上輕傷的;強迫他人勞動,以致發生重大責任事故或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情節特別嚴重的,等等。
關於第二款。行爲人主觀上通常具有非法營利或幫助逃避行政檢查或刑事偵查的動機和目的。對於明知他人實施強迫勞動行爲的,爲其招募、運送、轉移、窩藏、接收人員5人次以上的,或是提供物質幫助,非法獲利數額在2000元以上的,應予以立案追訴;對於招募或運送人員20人次以上,或提供物質幫助,非法獲利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應認定爲“情節嚴重”。
強迫勞動罪是由特定涵義的“用人單位”實施的犯罪,這些用人單位僅限於經濟組織。實踐中,對於機關、事業單位或團體強迫招用職工勞動的,不應以本罪論處。其次,本罪構成要有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且是違背職工的意志,強迫勞動的行爲。如果用人單位並沒有使用這種法定的方法,只是對職工進行嚴格要求,或者職工自感超時間、超負荷地勞動,用人單位並未對其強迫的,不能以犯罪論處。
-
故意傷害罪的鑑定多久出來
7日內。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佈的人身傷情鑑定標準和被害人當時的傷情及醫院診斷證明,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鑑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鑑定機構應當在受委託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在3日內出具鑑定文書。對傷情比較複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鑑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託之日起7...
-
涉嫌掩飾隱瞞罪怎麼認定
掩飾隱瞞罪應該是指《刑法》中規定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只不過說很多人可能習慣性的稱之爲掩飾隱瞞罪了吧。此罪主要指的是在知情的情況下掩飾隱瞞其犯罪價值,也就是犯罪所得的行爲。實際認定此罪的時候就要區分清楚構成要件,包括客觀方面、主觀方面、客體以及...
-
構成犯罪的條件有哪些?
一、構成犯罪的條件有哪些?(一)犯罪主體。是指實施犯罪行爲的人。每一種犯罪,都必須有犯罪主體,有的犯罪是一個人實施的,犯罪主體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數人實施的,犯罪主體就是數人。根據刑法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犯罪的,構成單位犯罪,因此,單位也...
-
多次非訪能定尋釁滋事是什麼?
我們大家都知道,尋釁滋事是從流氓罪中分離出來的,願意就是,近幾年來擾亂社會秩序的非法行爲太多,但是法律並沒有明細的解釋,所以有關部門纔會將尋釁滋事單獨列出來,給非法分子警告,非訪,就是非正常訪問的意思,那麼,多次非訪能定尋釁滋事是什麼?下面,就讓我們一起來看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