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考驗期後犯新罪如何處理?
一、緩刑考驗期後犯新罪如何處理?
緩刑考驗期滿後又犯新罪的話當然會對再犯的新罪另外判決,這就跟之前所犯的罪行沒有任何的關係了。實際上,也確實有一部分的犯罪分子在服刑完畢之後,遇到事情以後,仍然是不知悔改的僅憑自己的一腔熱血去解決問題。由於新罪是發生在緩刑考驗期滿之後,所以跟之前的罪行不會扯上任何的關係。
對犯罪分子適用緩刑是想透過對其判處刑罰但不予關押而達到改造罪犯的目的。如果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內,沒有再犯新罪也沒有違反緩刑人員必須遵守的規定的行爲,就說明這種目的已達到,那麼,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沒有必要再執行了。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規定定期向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之日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時間,不能折抵緩刑的考驗期限。
二、適用緩刑要滿足哪些條件?
適用緩刑制度除滿足積極條件外,還要滿足其消極條件,即不能適用緩刑的條件,具體來說:
1、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刑。
2、知識產權犯罪4種情形一般不適用緩刑。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適用緩刑情形予以規範,以列舉的方式進一步明確:四種情形一般不適用緩刑。根據這一司法解釋,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符合刑法規定的緩刑條件的,依法適用緩刑。但是,司法解釋同時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因侵犯知識產權被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再次侵犯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的;不具有悔罪表現的;拒不交出違法所得的;其他不宜適用緩刑的情形。
主要是在緩刑考驗期內再犯新罪的話,原判的刑罰就仍然需要執行,可是緩刑考驗期已經滿,對於所犯新罪,自然是該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同時,這也直接說明對待這部分犯罪分子確實不適用於緩刑,因爲當事人沒有透過緩刑考驗期認真悔改,自己的罪行,對法律制度還是毫無任何敬畏之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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