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期滿後如何處理,如何對緩刑犯進行考察
要是犯罪分子被判緩刑的話,那一般會同時做出一個緩刑的考驗期,而確定考驗期要根據實際判刑的情況確定。現實中,要是在緩刑期滿後就需要對犯罪分子做出下一步的處理,此時緩刑期滿後如何處理呢?本站小編馬上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緩刑期滿後如何處理
對犯罪分子適用緩刑是想透過對其判處刑罰但不予關押而達到改造罪犯的目的。如果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內,沒有再犯新罪也沒有違反緩刑人員必須遵守的規定的行爲,就說明這種目的已達到,那麼,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沒有必要再執行了。
如果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內再犯新罪,說明他沒有真誠悔改,適用緩刑達不到改造的目的,那麼,不論其犯的新罪是何種,是重罪還是輕罪,都應撤銷緩刑,在對其前罪後罪實行並罰的基礎上,將其關押執行。
二、如何對緩刑犯進行考察
對緩刑犯的考察,應由公安機關進行,緩刑犯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公安機關作爲考察工作的組織者,不僅應將緩刑犯列爲重點人口依法進行管理,並確定考察單位和考察措施,還應負責領導和監督各單位和基層組織對緩刑犯的考察工作,並給予方針政策上的指導。配合考察的單位和基層組織除應建立相應的考察機構、指定專職人員外,還應認真地做好具體的、適當的幫教計劃,定期或不定期對緩刑犯進行幫教工作,與他們談心、交流、關心和督促其自覺改造,及時向有關部門彙報緩刑考察情況。
考察的內容,主要就是看他在考驗期內是否再犯新罪和是否遵守緩刑人員應當遵守的規定。所謂“新罪”,是指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一切罪行,包括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同種罪和不同種罪、較重的罪和較輕的罪等等。如果緩刑犯在緩刑期間沒有再犯新罪,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根據我國的規定,要是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遵守相關規定,沒有再犯新罪也沒有發現漏罪的話,那在緩刑期滿後就不會不執行原判刑罰。當然,要是發現漏罪或再犯新罪的話,就會被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原判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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