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考驗期滿後犯新罪會怎麼處理
其實我國的法律制度從很多方面都體現出了一種人文關懷,所以也並不像大家想的那樣法律就是特別嚴肅和無情的。我國的法律當中專門的針對有些特殊的犯罪嫌疑人透過緩刑的這一種執行方式,同樣也是間接的給了當事人改過自新的一個機會。那麼,緩刑考驗期滿後犯新罪會怎麼處理?
一、緩刑考驗期滿後犯新罪會怎麼處理?
根據《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緩刑期內犯新罪的纔會撤消緩刑,既然考驗期都滿了,那麼相當於原刑罰執行完畢,再犯新罪的就要另外判決。
對犯罪分子適用緩刑是想透過對其判處刑罰但不予關押而達到改造罪犯的目的。如果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內,沒有再犯新罪也沒有違反緩刑人員必須遵守的規定的行爲,就說明這種目的已達到,那麼,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沒有必要再執行了。
如果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內再犯新罪,說明他沒有真誠悔改,適用緩刑達不到改造的目的,那麼,不論其犯的新罪是何種,是重罪還是輕罪,都應撤銷緩刑,在對其前罪後罪實行並罰的基礎上,將其關押執行。
二、緩刑考驗期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規定定期向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之日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時間,不能折抵緩刑的考驗期限。
緩刑犯的考察和處理有三種情況:
第一,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又犯新罪,或者發現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刑法》第九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第二、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第三,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沒有上述情況,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並且應當公開予以宣告。
我國刑法中對軍人違反職責罪還有特別緩刑的規定,即在戰時,對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險宣告緩刑的犯罪軍人,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時,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
需要注意:緩刑是一項執行刑罰的方法,而不是刑罰的種類。
由此可見,緩刑考驗期滿後犯新罪和之前的緩刑就沒有任何的關係了,按照當事人所犯的罪行進行判決,但是考慮到之前當事人有前科,所以受到這一因素的影響肯定是有可能被從重判決的。但是如果在緩刑考驗期內就做出了某些出格的行爲的話,那麼會立即收回緩刑,並且結合前面的犯罪行爲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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