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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考驗期滿發現考驗期內犯罪的如何處理?

假釋考驗期滿發現考驗期內犯罪的如何處理?

一、假釋考驗期滿發現考驗期內犯罪的如何處理

假釋考驗期內犯新罪,考驗期滿發現的,應撤銷假釋,繼續執行刑罰,並對新罪進行追究,刑罰合併執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假釋或提前釋放的罪犯又犯新罪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第二條: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如果沒有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罪,就認爲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如果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罪,撤銷假釋,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合併執行;假釋考驗期滿後,原判刑即作爲前科,再犯新罪者,犯什麼罪處什麼刑。

1、考驗期內犯新罪,期滿後發現的處理。無論何時發現,均撤銷假釋,先減後並。

2、期滿後發現漏罪,不撤銷,就漏罪單獨處罰。

假釋考驗期分爲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兩種。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爲沒有執行完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爲10年。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假釋。”

二、假釋考驗期滿後發現在期間犯新罪是否構成累犯

在假釋考驗前內再犯新罪的,不能認定構成累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中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第六十六條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因爲累犯是從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或者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以後方有可能構成累犯的,所以,即使在假釋考驗期內犯新罪的,此時也不能認定爲累犯。

我國的刑事處罰的執行的規定中,此時是分爲緩刑、假釋等執行方式的,對犯罪行爲人是可以監外執行,也是可以監內執行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行爲人被決定執行假釋的,與緩刑不同的是,假釋期滿,此時就視爲刑罰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