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人可以退出辯護嗎?
一、辯護人可以退出辯護嗎?
可以的,只要是被辯護人做出不予辯護或者是放棄辯護即可,但是一般被告人可依法拒絕辯護一次,由法定機關再次指定辯護人辯護(或當事人自行委託),被告人無權再次拒絕。
辯護人拒絕辯護的規定情況是被告堅持自己行使辯護權,而且還拒絕了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的情況。一般對於實際條件確定很差的,或者其他限制了行爲能力的人都會對其指定辯護人,但是也有拒絕的權利。
辯護人,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爲辯護人。但是,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一名辯護人不得同時接受兩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作爲他們的共同辯護人。
二、拒絕辯護的情形包括哪些?
1.被告人拒絕律師
《最高法解釋》第38條:“被告人堅持自己行使辯護權,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爲其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並記錄在案;被告人如果屬於盲、聾、啞人或者限制行爲能力人、開庭審理時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爲其辯護,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但被告人需另行委託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爲其另行指定辯護人”;
第165條,重新開庭後,被告人再次當庭拒絕辯護的,對於應當指定辯護的,不予准許;
其他情況可以准許,但被告人只能自行辯護。
2.律師拒絕被告人
《律師法》第32條規定,律師接受委託後,發現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託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刑事案件的被告方在進行自我辯護或者是他人代爲辯護時,可以進行無罪辯護或者是罪輕的辯護,如果是進行無罪辯護的,在法院不予採納無罪辯護意見之後,辯護人是不能再爲其進行罪輕的辯護的,因爲兩種辯護是相互矛盾的,並且辯護必須存在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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