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罪如何認定
吸毒作爲我國嚴厲打擊的行爲之一,其對於國家經濟的總體執行,以及個人的身心都有着極大的傷害。一般情況下,我國目前對於吸毒沒有進行刑法上的處罰,一般情況下只是強制性的戒毒,或者是根據治安管理條例依法進行處罰。但是容留他們吸毒則屬於刑法涉及的範圍之內。我國《刑法》中第354條規定,爲他人的吸食或者是注射毒品提供一定的場所,無論這種提供是主動還是被動,有償還是無償,凡是有提供均觸犯了本法。但是以上的情形均有主觀故意的性質。比方說A和B說,幫我開一個房間,我要吸食海洛因,而此時B在收取A一定的費用之後,爲A開了房,A在房間內吸食海洛因。此時B就形成了主觀上的故意,認定爲容留吸毒罪罪名成立。但是如果A和B說,幫我開一個房間,我要休息,而B在收取費用之後,爲B開了房間。事後,發現A在B爲其開的包廂內吸食毒品,而B對於A的行爲毫不知情的情況下,此時A不構成主觀上的故意,也不觸犯本法。
由上可知,容留他們吸毒的罪名認定是有一定的規定的。根據其所侵犯的是正常管理秩序和以及身心健康。因此,可以判斷容留吸毒即是指爲吸毒者提供了一定的吸毒場所,而這種提供無論是主動還是被動,無論是有償還是無償,均屬於該罪。
首先是場所的界定。容留他人吸毒之所以會被納入刑法處罰範疇之內,其原因即是,爲吸毒者提供了一定的庇護,從而使吸毒者逃避相關部門的懲處。因此,凡是經認定,可以與外界相隔離,同時相對密閉的場所就可以被認定爲容留地。而這種容留地不一定是固定的物理空間,比方說房屋,酒吧等地。還包括一些移動性質的,如車輛之類的交通工具。只要是容留者對於這類的場所有掌控的權利,並且予以吸毒者自由吸食或者注射毒品權利均被認定爲容留吸毒罪。
其次是容留吸毒的人數,次數以及時間等。
本罪屬於行爲犯的一種,凡有容留,即是犯罪。人數多寡,次數多少,以及時間長短,均不影響其罪名的認定。具體司法實踐中,在考慮犯罪嫌疑人的容留目的,以及同吸毒者之間的關係以及動機之類的,符合《刑法》13條規定,不予以懲罰。容留吸毒的人數多寡,次數多少,以及時間長短是作爲法官量刑的重要標準。
根據前文所描述,容留他人吸毒罪屬於一種行爲犯,這點對於其以怎樣的方式提供場所是無關的。正如前文中的例子所言,A與B之間一個吸毒一個是場所提供人,在知情且收取費用的情況下,B都將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論處。但是,B不知情的情況下,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就是不成立的。這裏看到的是有償且故意,和有償但不知的兩種情況。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如郭美美吸毒案。無償提供了吸毒的場所的郭美美,仍然有從事販毒,提供毒品等行爲,以及自己還有吸食的情形。對於這種情況下,容留他人吸毒的罪名將從屬於販毒罪,按販毒罪進行處理,同時其吸毒可以根據治安管理條例,依法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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