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罪新規要如何判刑
一、容留他人吸毒罪新規要如何判刑
我國刑法規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節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容留他人吸毒的最高判刑是三年並處罰金,根據具體的情節不同,也可能被判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從重處罰也是在這個幅度內從重,不會超過三年。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第十一條規定: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兩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處罰,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爲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其他情節嚴重的。
三、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行爲認定
容留他人吸毒罪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實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爲,所謂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給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場所。由於本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社會的正常管理秩序,因此這裏的場所應有比較嚴格的限制,專指那些爲吸毒者準備的比較固定的場所,具體表現爲場所的規模性和服務對象的羣體性,如人們通常所說的地下煙館或變相煙館,以及某些賓館、飯店、舞廳等營業性場所。
而毒友間利用自己住所、交通工具或開房間等臨時性場所相互容留吸毒,他們危害的僅僅是自己的身體健康,而不危及社會和他人,不能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論處,否則會造成現實中容留他人案件數量的不斷攀升,與立法宗旨相悖。
對於容留他人吸毒的行爲,如果此時並沒有達到規定的立案標準,那麼就不能按照犯罪來處理,只能當做一般的違法行爲,給予行爲人治安管理方面的處罰。至於構成犯罪的量刑,《刑法》中明確規定了,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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