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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危險物品怎麼處罰

非法持有攜帶危險物品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指行爲人違反國家關於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進入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侵害不特定人人身安全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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