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物品肇事罪後果特別嚴重怎麼處罰?
一、危險物品肇事罪後果特別嚴重怎麼處罰?
危險物品肇事罪後果特別嚴重的處罰是3-7年有期徒刑,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 【危險物品肇事罪】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本罪與它罪的區分
(一)本罪與自然事故的界限
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物品的過程中,沒有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的行爲,而是由於自然原因意外地引起危險物用爆炸、燃燒、泄漏、污染等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屬於自然事故,不構成犯罪。構成本罪須系行爲人的違章行爲而引起重大事故。
(二)本罪與一般違章肇事行爲的界限
構成本罪,在立法上要達到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程度。如果雖有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的行爲,卻只發生了一般性事故,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不構成本罪,按一般違法行爲予以適當的處罰。
(三)本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其主要區別是,前者僅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而後者則違反安全生產的所有規章制度。因此,兩者的範圍有所不同。在生產中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發生重大事故的,與重大責任事故罪存在競合關係,但是,因爲本條專門規定了危險物品肇事罪,所以對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均適用本條。
(四)本罪與非法運輸爆炸物的犯罪的界限
其主要區別是,(1)前者運輸危險物品(包括爆炸物)本身是合法的,只是在運輸中沒有遵守運輸危險物品的有關規定,而後者運輸爆炸物本身就是非法的;(2)前者只有達到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才構成犯罪,而後者成立犯罪不要求發生實際危害後果。
(五)本罪與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二者的主要區別是,(1)前者的主體主要是從事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物品的職工,即特殊主體,後者的主體是一般主體。(2)前者只限於發生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物品的活動過程中;後者可發生在上述活動以外的任何場合。(3)前者嚴重後果的發生,是由違反有關管理規定引起的;後者是由於在日常生活中馬虎草率、毛手毛腳、缺乏謹慎等引起的。
對於危險物品肇事的行爲,是需要根據實際的肇事事實後果來進行量刑處理的,特別是對於危險物品的不同種類所認定的處罰情況也是不同的,造成的不同程度的事故後果的認定,可以由司法機關在進行調查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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