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攜帶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既遂怎麼處罰量刑?
非法攜帶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既遂的量刑規定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非法攜帶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七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攜帶槍支一支以上或者手榴彈、炸彈、地雷、手雷等具有殺傷性彈藥一枚以上的;
(二)攜帶爆炸裝置一套以上的;
(三)攜帶炸藥、發射藥、黑火藥五百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二十米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拒不交出的;
(四)攜帶的彈藥、爆炸物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發生爆炸或者燃燒,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攜帶管制刀具二十把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拒不交出,或者用來進行違法活動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六)攜帶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發生泄漏、遺灑,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任何人都是不得故意將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等的物質帶到車站等的公共場所的,這是由於由於此種非法攜帶的行爲,極有可能會導致不特定多數人死亡。公安機關在發現此種非法攜帶行爲存在之後,會將具有爆炸等性質的危險物質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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