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變更仲裁裁決應該怎樣辦理
一、勞動仲裁變更仲裁裁決應該怎樣辦理
1.對於未生效的勞動仲裁裁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當事人不服一裁終局以外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仲裁裁決自然不發生法律效力。
2.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勞動仲裁裁決,當事人可以透過以下兩種途徑尋求救濟:
(1)當事人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不予執行。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收到裁定書次日起三十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起訴。
(2)當事人可依據《江蘇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辦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在仲裁裁決生效一年內且當事人未申請執行的情況下,申請作出該仲裁裁決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審查並撤銷該仲裁裁決。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撤銷仲裁裁決,應自撤銷之日起10日內另行組成仲裁庭,對案件進行重新審理,重新審理期限從撤銷之日起計算。
二、不予執行或撤銷仲裁裁決的實體條件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明確,仲裁裁決具備下述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執行:
(1)裁決的事項不屬於勞動爭議仲裁範圍,或者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2)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3)仲裁員仲裁該案時,有枉法裁決行爲的;
(4)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勞動爭議仲裁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
2.《江蘇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辦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仲裁裁決具有以下情形的,應當予以撤銷:
(1)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2)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裁決的;
(3)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僞造的;
(4)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5)仲裁員在審理案件時有索賄受賄、枉法裁決行爲的。
很顯然,當事人如認爲勞動仲裁裁決確有錯誤,無論是民事訴訟法還是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辦法,都安排了救濟途徑,足以維護當事人的權益。
我國的人民法院在執行這類勞動裁決的,如違揹我國的社會公共利益的、存在貪贓枉法的情況,我國的人民法院不予執行這類勞動仲裁案件的仲裁,保護我國勞動雙方的合法權益,確保我國的勞動合法環境,勞動者應積極的收集案件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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