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述與其他間接證據相比有何特殊性?
一、什麼是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根據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係的不同,可以將證據劃分爲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主要事實”代表着犯罪行爲是否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爲。“證明關係”指的是某一證據是否可以單獨、直接的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能夠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稱之爲直接證據;不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需要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證明的證據屬於間接證據。在案件不存在直接證據或直接證據喪失的情況下,也可依據間接證據形成的證據鏈作爲定案依據。
僅運用間接證據定案需要滿足:
1. 間接證據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
2. 間接證據必須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明體系
3. 間接證據與案件事實和其他間接證據直接沒有矛盾或者排除矛盾存在
二、什麼是供述?
供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關案件的情況向偵查、檢查和審判人員所作的陳述,又稱“口供”。它的主要內容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認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說明自己無罪、罪輕的辯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應當是口頭陳述,以筆錄的形式加以固定,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請求或者辦案人員的要求,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親筆書寫供詞。供述一般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1. 可以全面、具體反映案件事實
2. 口供虛假的可能性比較大
3. 經常反覆出現
三、供述的特殊性
供述的來源決定了供述與其他證據相比具有特殊性,供述既可能是直接證據也可能是間接證據,通常由於犯罪嫌疑人只交代部分犯罪事實會被認爲是間接證據。對於案件審理中對供述的採用,法律也做出了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 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綜上所述,證據作爲以法律規定的形式表現出來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情況的材料,根據案件事實與證明關係的不同可分爲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一般而言,直接證據的證明力是最好的,當沒有直接證據時,依據相關規則也可以依據間接證據體系作爲定案依據;此外,作爲一種特殊的證據,供述與其他間接證據相比在案件審理中也有着特殊的運用規則。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咸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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