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轉賬記錄可以作爲證據嗎
在民事訴訟中,書證、物證和言詞證據是常見的主要證據類型,但隨着電子資訊產業的高速發展,功能豐富、通訊便捷、操作簡便的微信迅速成爲人們社會交往、商品貿易、表達情感的重要平臺,微信的大量使用爲司法實踐帶來了新型證據形式,微信轉賬屬於電子數據,在司法實踐中是被認可的。但是作爲證據必須符合證據的三性,即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微信是否是實名認證的,債務人是否是接收借款之人,這是確定被告主體的關鍵。其次,作爲證據使用,其指代的內容必須真實、全面,如果無法證明轉賬是用於借款還是其他的合同關係的話,那麼你的有可能法院不會採納。如果訴訟,建議儘可能準備完善的證據,足以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那麼你的訴訟請求被認可的機會就越大。
提醒大家:在僅有轉賬記錄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透過打電話時的手機錄音等方式先確認雙方借貸關係,起訴後再提供轉賬記錄來證明,也是可以拿回借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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