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記錄可以作爲證據嗎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包括:電子數據。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電子數據是指透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資訊。綜上,聊天記錄屬於電子數據一種。
微信作爲證據想讓法院得到認可並支援,必須要完成以下的舉證:
(一)必須確認微信的使用主體就是當事人雙方。如果當事人一方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證據,但是卻不能證明使用微信的當事人爲案件的當事人,這在原則上就不符合主體的條件。
(二)保證獲取微信聊天記錄的方式方法的合法性。透過非法的方式獲得證據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援的,比如非法搜查、非法扣押等方式。
(三)必須提供真實和完整的微信證據,必須保證微信證據和其他證據之間存有關聯性,並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在訴訟案件中,若想得到法官對證據的認可和支援,必須保證證據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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