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審限中止和中斷有哪些區別?
一、民事訴訟審限中止和中斷有哪些區別?
訴訟時效中斷與中止的區別在於:
1、發生的時間不同。時效中斷可發生在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時效中止只能發生在時效期間最後6個月內。
2、法定事由不同。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可以決定的事實,如起訴、請求;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實,如不可抗力、債務人失蹤等。
3、法律後果不同。時效中斷,中斷的法定事由發生前已經過去的時效期間不再計算,從法定事由發生後重新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實際是前後兩個時效;時效中止是將中止的期間暫停計算,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後,繼續計算時效期間。如果中止事由消除是在最後6個月之內,訴訟時效再計算6個月。
二、民事訴訟程序包括哪些環節?
1、起訴
《民事訴訟法》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受理
法院收到起訴狀,經審查,認爲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爲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3、開庭審理
法庭調查,是在法庭上出示與案件有關的全部證據,對案件事實進行全面調查並有當事人進行質證的程序。
4、宣判
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不成的,如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綜上所述,在民事訴訟中,時效可能發生中斷或者中止的情況。兩者在發生時間、法律後果及引起事由上不同。發生不可抗力,訴訟時效中止,如當事人向法院起訴,或者債務人履行承諾,則會導致訴訟時效中斷。時效中止後,相關障礙因素消失後,時效繼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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