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區別有哪些?
一、保證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區別有哪些?
訴訟時效中斷與中止的區別:
1、發生的時間不同。時效中斷可發生在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時效中止只能發生在時效期間最後6個月內;
2、法定事由不同。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可以決定的事實,如起訴、請求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實,如不可抗力、債務人失蹤等;
3、法律後果不同。時效中斷,中斷的法定事由發生前已經過去的時效期間不再計算。
二、訴訟時效中止的情況有哪些?
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爲能力、喪失代理權;
3、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三、訴訟時效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1、訴訟時效不受當事人的意志控制並能發生權利消滅屬於法律事實中的事件;
2、訴訟時效具有強行性由法律規定的不得當事人自行約定或規定;
3、訴訟時效的效果是期間與事實的結合;
4、訴訟時效僅適用於請求權,但並非所有的請求權如物上請求權;
5、法官無權主動釋明並適用該時效的規定需要當事人提出適用該制度。訴訟時效的起算,也即訴訟時效期間的開始,它是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即從權利人能行使請求權之日開始算起。
綜上所述,在債務糾紛中,往往會涉及到保證訴訟時效,這是針對保證責任而定的。保證訴訟時效中斷中止有區別,兩者在發生的時間、條件及法律後果方面不同。對於債權人來說,如果起訴債務人,除了主合同訴訟時效中斷外,保證訴訟時效也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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