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瀆職罪的認定

瀆職罪並不是一個單獨的刑事犯罪,而是其中分爲了很多具體的刑事罪名,一般來說我們對瀆職罪的認定,其實就是指對瀆職犯罪主體的認定。
《關於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擴大了通常理解的瀆職罪主體範圍,確定了三類瀆職罪的主體,即:
(1)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2)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3)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上人員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有瀆職行爲,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瀆職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日常生活中,不論我們所從事的工作是什麼,我們所在的崗位都要求我們有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如果不履行自己應該做的事,其實都構成了瀆職罪。不過對於政府工作人員來說,構成瀆職的後果則更爲嚴重。
生活中我們每個公民都有監督權,如果遇到了類似的情況,到相關部門進行檢舉和揭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瀆職罪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