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簡易程序適用範圍
刑事訴訟簡易程序適用範圍:簡易程序是對第一審普通程序的簡化。適用簡易程序,首先還是要保證刑事案件的審判質量,不能爲了簡便、省事而將不應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也按簡易程序審理。
爲此,刑事訴訟法對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必須符合以下三條規定: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2、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
3、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無異議。
下列情形之一,不適用簡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4.其他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理由。設定簡易程序符合當今世界各國刑事訴訟立法的趨勢,對於及時懲罰犯罪,提高辦案效率,都有重要意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四)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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