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過後再發律師函有用嗎?
一、訴訟時效過後再發律師函有用嗎?
訴訟時效過後再發律師函有用。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權利人將失去勝訴權利,即勝訴權利歸於消滅。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
律師函的發出,是債權人主張權利的一種方式,從發出律師函之日起訴訟時效中斷,重新計算3年。
律師催款函的發出如果不是基於委託發出,且催款律師也不是以委託人名義主張權利並不必然發生訴訟時效中斷重新計算的阻卻效果。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二、催收欠款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1、調整優勢心態,堅定催欠信心。催欠難,這是公認不爭的事實。因爲難,不少銷售人員見了客戶一副討好的樣子,以乞求對方理解、支援,一開口說話便羞羞答答,吞吞吐吐,好像理虧的不是欠款戶,而是自己。讓客戶覺得“好欺負”,從而故意刁難或拒絕付款。
2、做好欠款的風險等級評估。按照欠款預定的回收時間及回收的可能性,將貨款分爲未收款、催收款、準呆賬、呆賬、死賬幾類。對不同類型的貨款,採取不同的催收方法,施以不同的催收力度。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透過發律師函的方式來催收款項完全是可以的,並且這樣的一種方式相對來說是比較專業的,而且對方有可能會主動的履行債務,當然如果說沒有主動履行債務部,而且訴訟時效已經經過,對方在訴訟過程當中提出抗辯的話,人民法院會支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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