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延期審理的情形是怎樣的?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有些人遇到糾紛雙方無法協商處理,就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受理之後規定了開庭日期,但是開庭當日當事人並沒有出席。這個時候,很多人應該都想知道民事訴訟延期審理的情形都有哪些呢?這小孩就要狡辯給大家成立相關的法律內容。
一、民事訴訟法延期審理的情形
民事訴訟的延期審理是指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後,由於發生某種特殊情況,使開庭審理無法按期或繼續進行從而推遲審理的制度。《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二、訴訟中止和延期審理的區別
區分延期審理和訴訟中止,主要看阻止程序進行的事項發生在哪個階段。延期審理只能發生在開庭審理階段
訴訟中止是指在訴訟進行過程中,因發生某種法定中止訴訟的原因,訴訟無法繼續進行或不宜進行,因而法院裁定暫時停止訴訟程序的制度。這裏的意思簡而言之就是:因爲發生了某些使訴訟無法進行的事項,所以訴訟過程要暫時停止一下,待到該事項經過,訴訟重新進行。這裏需要注意:訴訟終止事項只是對訴訟進程有一定程度的影響,並不能達到終止訴訟的程度。
訴訟中止的情形包括:
第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如果繼承人準備繼續參加訴訟,則訴訟繼續進行;如果繼承人不願意繼續參加訴訟,則訴訟終結)
第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爲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第三,作爲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第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第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爲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理完結的;
第六,借貸案件中,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導致借貸關係無法查明的或者在審理過程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事實難以查清的;
第七,人民法院受理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件後,被告在答辯期間請求宣告該專利無效,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
延期審理是指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後,由於發生某種特殊情況,使開庭審理無法按期或者繼續進行,從而推遲審理的制度。這裏區分延期審理和訴訟中止,主要看阻止程序進行的事項發生在哪個階段。延期審理只能發生在開庭審理階段。
延期審理的情形包括:
第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第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第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第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相信大家已經很清楚了,能夠申請民事訴訟延期審理的情形一共有四種情況。可以延期開庭審理的原因有必須要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的訴訟參與人有正當、合理的理由沒有到庭,在臨時的時候當事人提出了迴避的申請,法庭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還要調取新的證據、資料等情況是可以延期審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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