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隨意發律師函法律風險大嗎?
一、律師隨意發律師函法律風險大嗎?
律師有發律師函的權利,但律師不得隨意發律師函,隨意發律師函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要承擔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四十八條律師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
(一)私自接受委託、收取費用,接受委託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接受委託後,無正當理由,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不按時出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的;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的;
(四)泄露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二、律師函的本質、功能與運用
1、律師函的本質
律師函是律師對某一事實進行法律評價和風險估計,目的在於以法律尺度和律師的判斷,對送達對象曉之以法律事實,動之以利弊得失,讓送達對象得出自己的“法律評價”,即“傳法達意”,因此律師函的本質是一種委託代理進行意思表示的法律行爲,存在兩層法律關係,一是律師與委託人之間的授權委託關係,這一層面是核心的法律關係。二是律師與受送主體之間的代爲函告的法律關係。律師函應根據委託人的合理要求而給予對方通知或在適當的範圍之內向送達對象解釋事由,以便送達對象做出決定。
2、律師函的功能
(1)資訊傳遞功能,律師函無疑具備傳達委託人的意思、意志和律師的法律評價等資訊的溝通,也是爲獲得送達對象的預期資訊反應而製作的。
(2)心理強制功能,透過法律把一封函潤色加工後能夠使對方迫於法律的名義的說服而產生威脅的恐慌,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將委託人的意思表示透過法律分析後以合法的姿態予以定格(當然整體事態是定格的),二是借律師事務所之招牌和律師的職業形象以法律的名義進行放大式的傳達,成爲一種強勢的意思表示。
綜合上面所說的,發送律師函是屬於律師的權利,隨意的發生是會讓他人的權益受到重大的傷害,如果發生此情形不僅要受到律師事務所的處分,而且還會承擔法律的責任,所以,發送律師函一定要合理、合法,再獲得律事事務所同意的情況下才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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