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送律師函能否中斷訴訟時效?
一、發送律師函能否中斷訴訟時效?
發送律師函能中斷訴訟時效,發放律師函屬於向對方主張權利,可以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爲了儲存證據最好是用郵寄方式寄達,保留郵件回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根據該規定,可以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三種:
1、提起訴訟,指權利人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提出請求,申請給予法律上的保護。信貸業務實踐中,借款期限屆滿後,借款人沒有足額償還貸款本息時,銀行通常會透過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來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而較少使用仲裁這種方式;
2、當事人一方提出請求,即權利人向對方主張權利、提出履行義務的要求。信貸業務實踐中,借款期限屆滿後,借款人未足額償還借款本息時,銀行通常會向借款人發出貸款本息催收通知書,此種行爲即屬於主張權利性質的行爲,從銀行發出貸款本息催收通知書之日起,訴訟時效中斷;此外,銀行從借款人帳戶扣收貸款的行爲,亦屬於主張權利的行爲。不論扣收多少金額,均從扣收之日起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
3、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信貸業務實踐中,借款期限屆滿後,借款人未足額償還借款本息的情況下,借款人向銀行提交還款計劃的行爲即屬於此種性質,從借款人向銀行提交還款計劃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二、訴訟時效中斷與中止的區別
(1)發生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是由於當事人主觀意志以外的情況,而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則取決於當事人的主觀意志即當事人行使權利或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行爲。
(2)訴訟時效中止只能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而訴訟時效中斷則可發生在時效進行的整個期間。
(3)訴訟時效中止是時效完成的暫時障礙,中止前已進行的時效期間仍然有效,待中止事由消除後時效繼續進行;而訴訟時效中斷則是時效完成的根本性障礙,中斷以前已進行的時效期間歸於無效,中斷以後重新起算,故中斷前後實際上是兩個訴訟時效。
債權債務關係建立之後,若是一方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或者是存在一方利用合同的關係,侵犯了另一方的權益時,就會引起糾紛,此時爲了使得自己受到的損失減少,是必須要在訴訟時效之內就提出訴訟的請求的,否則很可能即使起訴也不會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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