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上訴期限規定是怎樣的?
一、民事訴訟上訴期限規定是怎樣的?
1、民事訴訟上訴期限爲收到一審判決書後的十五日內、或者是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具體規定如下: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一般來說,上訴期限都會在在判決書、裁定書之中註明。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第一百五十二條 判決書應當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判決書內容包括:
(1)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2)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
(3)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4)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
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二、所有的案件都可以上訴嗎?
並不是,需要結合與以下的規定確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 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第一百五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並非所有的案件都可以上訴,但若是案件當事人有上訴的資格,法院在制定判決書、裁決書的時候,就會在判決書、裁決書之中註明上訴期限。任何想要上訴的案件當事人,若是想要上訴,都需要在規定的期限範圍內提交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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