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二審比一審輕還是重?
一、那二審比一審輕還是重?
二審法院是否會加重被告人刑罰要區別情形對待。上訴不加刑是我國刑事訴訟中的原則之一,根據我國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限制。根據上述規定,上訴不加刑原則,只應用於被告一方上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判時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但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理人民檢察院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訴又有人民檢察院的抗訴,自訴人的上訴的上訴案件,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
上訴不加刑的"不加刑"包括;
1.同種刑種不得在量上增加;
2.不得改變刑罰的執行方法,如將緩刑改爲實刑,延長緩刑考驗期,將死刑緩期執行改爲立即執行等;
3.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
4,不得改判較重的刑種,如將拘役6個月改爲有期徒刑6個月;
5.不得加重數罪併罰案件的宣告刑;
6.不得加重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訴和未被提起抗訴的被告人刑罰。
二、刑事訴訟中的二審是終審嗎?
一般情況下,適用第一審訴訟程序審結後的判決,在上訴期間,是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適用第二審程序審結後的裁判,是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當事人不得提起上訴。但是,任何規則都有例外,我國刑訴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就是二審終審制的例外。
審判監督程序是指有監督權的機關或組織,或者當事人認爲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發動或申請再審,由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再審的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可以透過當事人的申訴或者檢察院的抗訴等提起。
同時,當事人以申訴的方式啓動審判監督程序需要滿足以下時間的要求:
(一)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2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
(二)超過2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
1、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2、原審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屬於疑難、複雜、重大案件的。
綜上所述,二審會不會比一審判的還重,一般要看案件的複雜程度,但根據上訴不加刑原則,被告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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