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行起訴是在一審還是二審
一、另行起訴是在一審還是二審
另行起訴(即代位權起訴)是指在法院審理的案件中不能就當事人提出的主張進行合併審理,需當事人另案起訴。
一般是當事人提出的主張與審理的案件不是同一法律關係,即案由不一致;或者主張的暫時沒有證據等。
不是同一法律關係的情況:如甲起訴乙要求償還借款的案件,是民間借貸糾紛,乙提出甲還欠乙購貨款,是買賣合同糾紛,如果甲乙調解可以,甲乙如不同意調解,法院不能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作出判決甲支付乙貨款,乙只能另案起訴乙要求支付貨款。
二、一審二審再審終審分別是什麼意思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一審是法院對民事訴訟案件最初一級的審理。
二審是法院對上訴案件進行二次審理,再審是對發生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進行糾正的審理。
終審是指法院對訴訟案件作出的審終審判結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爲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衆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爲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一審和二審的區別:
(一)性質不同
法院第一審程序是對相關管轄權的審查以及對事實的真實情況及對應的證據材料的審查,而二審程序則是對法院審判的監督,對於一審判決的合法性、合憲性的審查,對法院的判決進行監督。
(二)引起審理程序發生的原因不同
第一審程序是由於原告爲了行使自己的起訴權,避免錯過訴訟時效而發生的,而第二審程序基於當事人行使上訴權,對於法院的判決存在異議發生的。
(三)引起審理程序發生的訴訟主體不同
一審中的原、被告地位是固定的,有資格限制,提起訴訟並引起第一審程序的原告,即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是國家行政機關;而二審中當事人的訴訟地位並不固定,沒有資格限制,原審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既可以充當上訴人、也可以充當被上訴人。
(四)判決效力的不同
對一審的判決或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訴;二審的判決或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直接生效。
(五)使用的程序不同
一審可以適用簡易程序,有一名法官獨任審判;二審必須由三名法官組成合議庭。人民陪審員可以作爲合議庭成員;二審只能由法官組成合議庭。
最後,當事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如果有新的訴求需要另行起訴,如果當事人是對法官一審判決表示不認可,可以申請二審,如果法官在重新調查案件後得出的結論和一審一樣,法院可以維持一審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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