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85條講的是什麼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一、請求撤銷法人作出的決議/決定的權利
【情景描述】營利法人如公司作出的決議,非營利法人如基金會作出的決定,如果決議或決定作出的程序違反規定或內容違反章程,怎麼辦?誰有權向什麼機構提出什麼救濟手段?民法總則規定了出資人或捐助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撤銷決議或決定。
【法條索引】《民法典》第85條,營利法人的權力機構、執行機構作出決議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法人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法人章程的,營利法人的出資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決議,但是營利法人依據該決議與善意相對人形成的民事法律關係不受影響。
第94條捐助人有權向捐助法人查詢捐助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捐助法人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捐助法人的決策機構、執行機構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決定的程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法人章程,或者決定內容違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關係人或者主管機關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決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據該決定與善意相對人形成的民事法律關係不受影響。
二、債權本質是請求給付的權利
法律上說的債,到底是什麼意思,它的發生原因有哪些?侵權之債、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其給付內容分別是什麼?民法總則作出了規定,債是請求義務人爲或不爲一定行爲的權利。侵權之債的內容請求承擔侵權責任,無因管理之債的內容是請求償還必要的費用,不當得利之債的內容是返還不當利益。
《民法典》第118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
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爲、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爲或者不爲一定行爲的權利。
第120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121條 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爲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122條 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很明顯,這肯定是關於公司法人的相關知識的其中之一。依據85條這個關於撤銷法人的決議規定,我們會知道,法律是會保護善意不知情的相對人的,因爲他們主觀上並不知道具體情況。如果我們生活遇到了此類問題還是要多查閱相關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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