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規定具備法人條件爲適應什麼內容?
,出臺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法則》,規定了法人的本身的權利,法人具有民事行爲和民事權利的權利。設立法人也需要按照民法法則規定才成立,那麼民法總則規定具備法人條件爲適應什麼內容?下面就和小編一起從下面文章中瞭解一下吧。
一、民法總則規定具備法人條件爲適應什麼內容?
《民法總則》第八十八條規定,具備法人條件,爲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務設立的事業單位,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資格;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事業單位法人資格。此條承認事業單位法人的地位與分類,事業單位法人屬於非營利法人之一。
二、法人的民事責任如何承擔?
1、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3、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三、法人登記資訊怎麼變更?
1、法人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法人的實際情況與登記的事項不一致的,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3、登記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公示法人登記的有關資訊。
四、法人解散怎麼進行清算?
1、法人解散的,除合併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2、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爲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3、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4、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組職權,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5、清算期間法人存續,但是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
根據小編的介紹,大家應該對民法總則規定具備法人條件爲適應的內容有了初步的瞭解了吧。法人的成立和法人的解散都需要依據國家的具體法律規定的程序。依照法律和法人章程的規定,法人除了具有民事行爲和民事權利的能力外,同時也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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